馬人社秘〔2011〕247號
各縣區人社局、民宗局,各相關單位:
根據《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實施意見》(皖宗[2010]37號)精神,結合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我市宗教教職人員參加基本醫療、養老保險制定以下實施意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以下統稱宗教單位)按照各自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認定并報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主要政策
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則,宗教教職人員可通過宗教單位整體參加基本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也可以個人身份通過本市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參保。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個人應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宗教教職人員工作有變動的,可按規定辦理相關轉移接續手續。
(一)醫療保險。宗教教職人員通過單位整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按當期最低繳費工資基數繳費,繳費率為10%(其中:單位8%、個人2%);以個人身份通過代理機構參保的,繳費基數可按當期最低繳費工資基數執行,費率標準分為10%(配置醫保個人賬戶金)和7%(不配置醫保個人賬戶金)兩個檔次,由個人自主選擇。宗教教職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須同時參加大病救助,繳費標準按大病救助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確有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經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認定,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城鄉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宗教教職人員年滿60周歲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可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足的,可按現行政策規定補繳。
(二)養老保險。宗教教職人員通過單位整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當期最低繳費工資基數繳費,繳費率為28%(其中:單位20%、個人8%);以個人身份通過代理機構參保的,繳費基數可按當期最低繳費工資基數執行,繳費率為20%。
宗教教職人員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滿15年、年滿60周歲;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按有關規定補足。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年齡超過60周歲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在自愿的基礎上,從1996年1月起一次性補交15年以上(含15年)的參保費用,從履行繳費義務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金;補交的參保費用按有關規定補記個人賬戶,并計算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此款補交費用參保的人員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結參保繳費手續,逾期不再補辦。
三、辦理程序
(一)通過宗教單位參保:需攜帶本單位成立證件或批文、社會保險登記表、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經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為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參保人員花名冊(加蓋單位公章),到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辦理申報參保手續。
(二)以個人身份參保:需攜帶經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為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證明(加蓋單位公章)、居民身份證件,到市勞動、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也可攜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證明、居民身份證件(本市市區戶口的,還須攜帶戶口薄)、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宗教單位或戶籍(本市市區戶口的)所在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四、其他
(一)同一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單位任職有交叉的,根據屬地原則,可在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參保。
(二)當涂、含山、和縣可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